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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职工工会经费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药护学院发布时间:2026-06-01浏览次数:10


为切实保障学院职工合法权益,增强职工归属感与凝聚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及《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鄂工发〔20242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现就职工工会工会经费管理实施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学院招聘的在岗职工。坚持“依法依规、普惠共享、量力而行、公开透明”原则,将工会福利与职工需求、学院发展相结合,助力建设稳定的教职工队伍。

第二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等

第三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院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发生的支出以及向会员发放的特殊困难补助也属于职工活动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举办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10%,每名优秀学员奖励不超过500元。

)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每次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每年不超过2可发放奖品或奖金。一等奖人均不超过3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元。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次。

举办文体比赛如确有必要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者购买服装含鞋子每人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500元。参加级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确需为参赛者含领队购买服装的每人不超过1000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可发放每半天不超过200元的劳务费其他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补贴。

文体比赛活动中确需开支伙食补助费的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且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教育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会员活动支出。用于组织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秋游;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可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组织开展春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按照购买服务的程序委托专业机构承办但不得前往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发放不超过17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油、肉、蛋、水果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500元的实物慰问品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会员结婚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会员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男女会员在同一单位的,结婚和生育均可同时享受慰问)。

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慰问金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器官移植等或单次住院费用超过两万元的)住院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每人每年不超过次。

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第四条职工服务支出是指用于工会服务和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组织和开展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发生的集训材料费,竞赛中发生的租赁、资料费、交通费、聘请裁判、专家等支出。

(二)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三)其他服务支出。用于组织开展会员互助保障普遍惠及职工服务方面的支出。

可以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所需经费以学院行政为主、工会经费补助为辅。可用工会经费为女职工购买一份女性重大疾病“安康保险”。

第五条维权支出是指用于维护职工利益的支出,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社会职能所耗费的资金。包括:

(一)困难职工帮扶支出。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资帮扶等发生的支出。对在档困难职工每年每人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对突发性特殊困难职工每年每人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二)送温暖支出。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根据经费实际,可对困难女职工子女开展“六一”慰问,发放不超过200元慰问品。

工会经费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使用公开、透明,接受检查监督学院转设完成前,涉及职工工会福利的物品采购、服务商遴选等事项,可以举办高校依法依规公开招标确定的服务商库中择优选取,费用按程序核销支出。

以上核定的经费支出标准为上限标准,学院根据工会经费结余情况和实际,确定支出标准,量入为出安排好活动。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不准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不准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条意见药护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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