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辅导员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2016年)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深入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湖北省高校辅导员专项奖励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鄂教思政[2014]8号)精神及《湖北医药学院辅导员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辅导员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辅导员专项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药护学院工作副校长任组长,学院院长及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事务部、团委、人力资源部、资产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 和
副组长:张 建 党 萍 张胜华
成 员:王靖国 李 贞 李 姝 廖婧羽 朱笔丹 李培培
喻长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生事务部,张胜华担任办公室主任,李贞、李姝担任副主任。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工作满一年、上年度考核获得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在职部分优秀辅导员。
三、奖励名额与标准
全院符合奖励条件的学工系统工作人员的60%,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0%,二等奖20%,三等奖30% 。
四、奖励资金来源
学院年度预算专项奖励经费。
五、奖励评分标准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相关人员的得分从高到低和各等级既定比例确定奖励等级人选。相关人员的得分由基础分和奖励分两部分构成,总分为两者之和。
1、基础分值(满分85分)
(1)考核分
以学校上一年度年终考核结果为准,考核“称职”及以上计75分。
(2)工作量计分
满分7分。按教育部规定标准,达到200人标准工作量得7分,180-199得6.5分,160-179得6分,160以下得5.5分;学办主任、分团委书记按照60人满工作量计算。上下半年有差别的,按上下半年平均分计。
(3)辅导员岗位职龄分
满分3分,根据从事学生工作的年限(按年头计算,即2015年入职,工作年限计1年;2014年入职,工作年限计2年;),每年按0.2分计算(以人事部门审定岗位年限为准)。
2、奖励分值(15分)
(1)荣誉类奖励分
满分5分,同类型奖励不累加,按照最高分计算。
a、辅导员个人获得主管部门国家级(教育部、团中央等)、省级(教育厅、团省委等)、市级(团市委等)荣誉称号的,分别加5分、3分、2分;获得辅导员工作研究会、学生工作研究会等荣誉和获得“提名奖”的降一级加分,市级非主管部门不加分。
b、辅导员年度考核“优秀”计2分。个人当年获得校级优秀辅导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共青团工作先进个人、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计1.5分;所带班级完成当年就业任务加1分,每超过1%增加0.02分;不累计、不重复计分。
c、所带班级或所指导团队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相应辅导员分别加3分、2分、1分(同类只加最高分且不累加,共同指导老师按人数均分);所带班级获优良学风班或五四红旗团支部计1分/班。
(2)活动类奖励分
满分4分。
a、辅导员参加国家、省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学工部门组织的活动(指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优秀辅导员博客评选等,培训类不算),每次奖励0.2分。无故缺席校级及以上组织的活动,扣0.2分/次。
b、辅导员本人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获奖:
国家级:一等4分;二等3.8分;三等3.5分;优秀3.2分;
省 级:一等3分;二等2.8分;三等2.5分;优秀2.2分;
校 级: 一等2分;二等1.8分;三等1.5分;优秀1.2分。
活动组织单位若设特等奖,则特等奖比一等奖上调0.2分;不分等次的活动(如优秀辅导员博客评选等)视作同级别二等奖,“提名奖”视作同级别三等奖。辅导员工作研究会、学生工作研究会等组织的活动降一级加分。
(3)科研奖励
满分4分,必须是2016年当年度立项或发表,且以学生工作为研究对象。
a、科研课题或项目:国家级,主持人奖励4分;省级,主持人奖励2分;市级、校级,主持人奖励1分。湖北高校学生工作研究会、湖北省大学生发展与创新教育研究中心等资助的课题视同省级研究课题。项目参与者奖励的分值为主持人的五分之一。
b、论文: 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中文核心(不含)以上级别期刊奖励3分/篇;中文核心期刊奖励2分/篇;统计源期刊奖励1分/篇;其他正规期刊奖励0.5分/篇。通讯作者视同第一作者。
c、出版著作或教材(特指以学生工作为研究对象的著作或教材):主编奖励3分,副主编奖励2分,参与编写奖励1分。
(4)工作量奖励
满分2分。
a、工作量每超过标准工作量10%计0.1分,跨班加0.5分。
b、担任学院学办(副)主任或分团委(副)书记加1分;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加0.5分;担任学生事务部助理、团委助理加0.5分;兼职不累加,以最高分计。
c、上下半年有差别的,按两者平均分计。
六、评定程序
1、个人申请、自评。
当事人需准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2、学生事务部复核、排序、公示。
学生事务部对个人报送材料进行复核,按得分排序并公示,拟定奖励人员及等次报领导小组审定。
3、领导小组审定。
领导小组对学生事务部拟定奖励人员及等次进行审定。
4、院内公示。
对领导小组审定的奖励人员及等次进行公示。
5、资产财务部核发奖励。
七、相关说明:
1、为保证一线辅导员利益,原则上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及直管学生中层干部直接定为三等奖(如直管学生中层干部兼职带班可根据工作考核情况就高定等级),名额分别按比例推荐产生。当年对学生工作有重大贡献者可评定为一等奖。
2、按照分数排序确定获奖等次,分数相同者按照从事学生工作年限或职级、职称再做排序。
3、所有奖励分值当年有效,即从当年1月1日至8月31日,以相关证书的日期为准。在“奖励分”中没有列举到的情形,由领导小组讨论是否予以奖励和奖励分值。
4、参加省级及以上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获奖和长期工作在学生工作一线的专职辅导员,经个人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学工部或人事处认定并公示后,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参加当年度全省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获得三等奖或从事一线学生工作年限累计在15年及以上,且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直接获得二等奖(并可根据工作考核情况就高定等级)。
(2)参加当年度全省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代表湖北省参加赛区赛和国赛,且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直接获得一等奖。
(3)以上第(1)、(2)规定的直接入选的候选人不占基数和名额。
5、评选过程中,与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与候选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领导小组成员、测评参与者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八、附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奖资格:
1、在评奖中弄虚作假者;
2、年终考核不合格者;
3、处理突发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者;
4、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安排工作连续3次以上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者;
5、学生工作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本办法由辅导员专项奖励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
201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