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条例
(试 行)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药护学院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造就优秀的医学专门人才,特设立药护学院奖学金,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所有药护学院正式注册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及三好学生等各类荣誉的评定。
第三条三好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院纪院规,评奖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评奖年度无必修课不及格;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自觉锻炼身体,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2)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的基础上评定。要求综合素质测评分居全班前三名,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分居全班前十名。
(3)三好学生评定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从高到低划定。
(4)甲、乙等奖学金按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分由高到低划定。
第四条奖学金等级、金额和比例
(1)本科生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奖学金,每人每年1800元。比例占学生总人数0.5%;三好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比例占学生总人数5%;甲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比例占学生总人数10%;乙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比例占学生总人数15%;单项优胜奖学金(由班级自定类别,包括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每人每年200元,比例占学生总人数5%。
(2)专科生奖学金:三好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比例占学生总人数5%;甲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比例占学生总数10%;乙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比例占学生总数15%;单项优胜奖学金(由班级自定类别,包括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每人每年100元,比例占学生总人数5%。
(3)本专科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计算机二级考试均可获得单项优胜奖学金,不占5%的班级比例,英语四级和计算机二级各奖励100元,六级奖励200元。
第五条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申报并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2)由辅导员、班委会和学生代表(至少占全班人数30%)组成评审小组进行核查,确定初选名单,由辅导员签名后,报药护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3)经学院审核后张榜公布,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
第六条 学院按照学生总人数的2%、年人均人民币100元的标准设立优秀学生会干部奖。由学生事务部和团委进行评审,将结果报送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由学院统一颁奖。
第七条 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在每年9-10月份评选,11月份颁奖。学院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药护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八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奖学金管理条例,领导和监督各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批奖学金获奖名单,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奖学金的发放及管理
(1) 奖学金由学院财务部门按月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
(2) 奖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一经发现,即刻停发奖学金。各班应将取消名单及取消原因及时送药护学院学生事务部备案。
(3) 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追缴已发奖学金。
(4) 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奖学金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 追回或停发的奖学金进入药护学院奖学金专款帐户,下学年使用。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其余相关条例一律以《湖北医药学院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条例》为准。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5月12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