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奖励办法

文章来源:药护学院发布时间:2015-09-17浏览次数:2

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创造潜能,激励广大师生自觉参与校内外的各项素质教育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大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取得成绩并获得荣誉的本、专科学生的奖励。凡在我院大学生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科技创新活动等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中取得成绩或荣誉的学生,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物质奖励包括奖金和奖品两种形式。

第四条 学院对获得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通报表扬、颁发喜报。

第五条 奖励额度应同荣誉等级相对应,荣誉等级由活动层次、成绩名次和设奖覆盖面三方面决定,活动层次根据学生所参加素质拓展活动开展的地域范围和授予荣誉的单位级别确定,成绩名次依主办方评定并正式公布的名次或奖项认定,设奖覆盖面依主办方评定的获奖总人数认定。

第六条 根据活动层次荣誉等级分为国级、省级、市级、校院级。本条所称“国家级”指中央政府及部门、团中央、全国学联等主办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素质拓展项目活动获得的荣誉,“省级”指湖北省政府及部门、团省委、省学联等主办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素质拓展项目活动获得的荣誉,“市级”指参加以十堰市政府及部门、团市委等名义发文主办的在全市、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大型素质拓展项目活动获得的荣誉,“校院级”指以湖北医药学院及学工部处、团委、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及学生事务部、团委名义发文主办的在全校、全院范围内开展的大型素质拓展项目活动获得的荣誉。活动由多家单位举办的,根据主办单位确认荣誉等级,主办单位有多家的,以级别最高者确定荣誉等级。

第七条 学生自主报名参加由合法社会团体和单位举办的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取得的成绩和荣誉,学院可根据活动层次、荣誉等级、设奖覆盖面、获奖人数等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八条 凡代表学院参加各类竞赛等第二课堂活动并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物质奖励。

(一)学科类: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大学生创业设计大赛、电子设计竞赛、临床和护理技能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和学科竞赛活动获得荣誉的,根据下表确定奖励金额:(单位:元)

级别

个人项目(/人)

团体项目(/项)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3000

2000

1000

5000

3000

2000

省级

1000

800

600

2000

1600

1200

市级

600

400

200

1200

1000

800

校院级

100

80

60

400

300

200

(二)体育类:参加各类体育比赛获得荣誉的,根据下表确定奖励金额:(单位:元)

级别

个人项目(/人)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国家级

1600

1400

1200

1000

800

600

400

200

省级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市级

400

350

300

/

/

/

/

/

校院级

80

60

50

40

30

20

15

10

级别

团体项目(/项)(2人)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国家级

2400

2000

1600

1200

1000

800

600

400

省级

1200

1000

800

600

500

400

300

200

市级

600

500

400

/

/

/

/

/

校院级

160

120

100

/

/

/

/

/

级别

团体项目(/项)(3-4人)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国家级

4000

3600

3000

2400

2000

1600

1200

800

省级

2000

1800

1500

1200

1000

800

600

400

市级

1000

900

750

/

/

/

/

/

校院级

320

240

200

/

/

/

/

/

级别

团体项目(/项)(5-8人)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国家级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400

1600

1200

省级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200

800

600

市级

1750

1500

1250

/

/

/

/

/

校院级

640

480

400

/

/

/

/

/

级别

团体项目(/项)(9人及以上)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国家级

10000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省级

5000

4000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市级

2500

2000

1750

/

/

/

/

/

校院级

800

600

500

/

/

/

/

/

(三)艺术类:参加各类舞蹈、声乐、美术、书法、摄影、演讲、朗诵、集邮、雕刻、剪纸比赛等获得荣誉的,根据下表确定奖励金额:(单位:元)

级别

个人项目(/人)

团体项目(/项)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3000

2000

1000

5000

3000

2000

省级

1000

800

600

2000

1600

1200

市级

600

400

200

1200

1000

800

校院级

100

80

60

400

300

200

(四)服务类:参加各类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获得荣誉的,根据下表确定奖励金额:(单位:元)

级别

个人项目(/人)

团体项目(/项)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3000

2000

1000

5000

3000

2000

省级

1000

800

600

2000

1600

1200

市级

600

400

200

1200

1000

800

校院级

100

80

60

400

300

200

级别

个人项目(/人)

团体项目(/项)

优秀志愿者、先进个人等

优秀志愿服务队、优秀团队等

国家级

1000

2000

省级

800

1200

市级

400

800

校院级

100

400

第九条 药护学院学生以真实姓名作为第一作者或药护学院学生科研团队(第一作者需为药护学院学生)冠以学院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学术论文指调研报告、学术研究成果等文章,短文、简介、通讯、普及读物及非学术性文章不在奖励范围内),可向学院申请奖励,根据下表确定奖励金额:(单位:元)

级别

项目(/项)

A类学术论文(影响因子﹥2.0)

3000

A类学术论文(1.0﹤影响因子≦2.0)

2000

A类学术论文(影响因子≦1.0)

1000

B类学术论文

800

C类学术论文

500

D类学术论文

200

学术论文分类标准:

A类: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学术论文。

B类: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核心库)、EI(工程索引)检索的期刊正刊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3000字以上的学术性理论文章。

C类:被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CSSCI扩展版检索的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D类:在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EI、CSSCI、CPCI-S(科技会议录索引)、CPCI-SSH(社科及人文会议录引文索引)检索的学术会议论文或期刊增刊(专刊)学术论文。

第十条 药护学院学生以真实姓名作为第一作者在各类报刊杂志发表文学、艺术作品者(文学创作指小说、散文、杂文、报告文学、诗歌等文学作品;艺术创作指摄影、美术、书法、剪纸、雕刻等艺术作品),可向学院申请奖励,根据下表确定奖励金额:(单位:元)

级别

项目(/项)

国家级

500

省级

300

市级

100

期刊的级别按期刊的主管部门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公开发表的文章被其它报纸杂志转载,依据奖励额度高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药护学院在校学生在校级以上官方媒体(包括网站)以真实姓名作为第一作者且冠以学院名公开发表通讯报道者,可向学院申请奖励,根据下表确定奖励金额:(单位:元)

字数

金额

3000字以上

2000-3000字

1000-2000字

1000字以下

国家级

500

400

300

200

省级

400

300

200

100

市级

300

200

100

50

新闻媒体的级别按其主管部门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公开发表的通讯报道被其它媒体转载,依据奖励额度高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一个项目或作品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荣誉,按照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学生在大学生第二课堂活动中获得荣誉,所参加活动同时具有两类以上本办法列举的第二课堂活动属性的,依本办法规定的可奖励的最高额度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学生在活动或赛事中因同一项目或作品分获团体奖项和个人奖项的,分别确定奖励额度,依最高额度奖励;但在同一活动或赛事中既参加个人项目又参加团体项目均获奖的,则分别确定奖励额度分别奖励。

第十五条 学生在活动或赛事中获奖,已经获得活动主办方的奖励,且奖励金额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学院不再重复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学院依两者差额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其他规定或决定已给予特别奖励的,不再根据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的,只向集体颁发一份荣誉证书,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荣誉证书中注明集体成员姓名;多人共同完成同一份作品或同一竞赛项目的,根据荣誉等级只发放一份相应额度的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程序

(一)学生取得本办法规定成绩、荣誉的,应主动申请奖励,院团委每学年结束后(每年6月份)受理奖励申请,负责审查成绩、荣誉的真实性和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对荣誉等级和应奖励额度进行认定并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获奖时间的认定以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标注的时间为准。

(二)学生申请奖励的,对所获荣誉承担举证责任,学生凭获奖证书、论文复印件等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各班级汇总、审核,报院团委审批,未能出具真实有效证明文件的,学院不予奖励。

(三)非主观原因(如获奖证书未下发、刊物未寄到等)造成的暂时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者,需在受理奖励申请截止前向院团委提交情况说明,经核准,可参加下一年奖励认定获得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学生个人奖励的材料将记入个人档案。给予奖励决定的,由院团委向全院通报并定期在全院举行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已获奖励的学生在下一年度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其获得的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我院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校纪校规受处分者、评选期间弄虚作假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申请奖励并已获得奖励者。

第二十一条第二课堂活动所获学分根据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课外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药护学院学生事务部、团委负责解

释。

版权所有: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
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30号 联系电话:0719-8891116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