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国家高等学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招生期间,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负责人;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负责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就业办公室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条对违反高校招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关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的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六条对在高校招生录取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本校招生规模的;
2、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
4、在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5、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第七条学院招生部门应完善和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调整计划使用备案制度、回避制度和招生监督制度,强化招生录取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就业办公室开展工作,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第九条学校纪检督察部门要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中违法违纪案件。对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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