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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办法

文章来源:药护学院发布时间:2015-09-14浏览次数:2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艺术活动、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院按规定组织学生和学生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和湖北医药学院等有关部门的各种评奖评优活动。

学院对各类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设奖人)在校内设立的学生奖项,依法尊重设奖人的意愿,并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设奖人和师生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统称学生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视情况可同时实施。

精神鼓励主要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学院设立“三好学生标兵”、“学生科研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实习生”、“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学生文明宿舍”、“先进班集体”、“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等荣誉奖项。

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和奖品等。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毕业生就业奖学金”等奖项。

同一名学生一般不能因同一种事由同时获得多种奖学金。

第四十七条 学生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审程序,规范管理。

学院实行学生奖励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根据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素质测评。学生综合奖项评定和学生鉴定以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为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生奖励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注:该办法截取自《药护学院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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